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全面加强党的建设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党支部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研究所中心工作的完成,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在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意见》(中办字﹝2012﹞12号),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在研究所基层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党支部在上级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所在部门发挥保证监督作用,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职责任务,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会同部门行政领导共同做好本部门工作。
第三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不断加强和改进党的自身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党员队伍,努力打造学习型、服务型党支部。
第二章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
第四条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指示和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部门所担负的任务。
第五条 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第六条 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第七条 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八条 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第九条 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注重在科研一线和高学历、高职称人员中发展党员。
第十条 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第十一条 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三章 党支部的设置与支部委员会组成
第十二条 按照党的工作全面覆盖的原则,业务工作发展到哪里党的组织就建设到哪里。凡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部门,可以成立党支部。部门党员人数较少的,可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党员组成联合党支部。
第十三条 党员人数超过七人的党支部成立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支委会)。支委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委员候选人应征得上级党委考察同意后方可提交党员大会选举,选出的支部委员须报所党委审批。支委会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可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一个委员可同时兼任几个委员的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书记。党员人数不足七人的党支部只设书记、副书记。支委会每届任期二至三年。支委会由党性强、品质好、热爱党的事业、胜任工作的党员组成;支部书记由思想作风好,敢于坚持原则,善于团结同志,在党员和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具有两年以上党龄的部门正职党员干部担任,部门正职负责人不是党员的由部门副职党员干部担任。根据工作需要,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及委员可由上级党委任命。
第十四条 为便于组织党员活动,保证支部决议的贯彻执行,党支部可根据党员人数和分布情况,划分党小组。党小组长负责:贯彻党支部的决议,组织好党员的学习;按时召集党小组会,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组织党员做好群众工作,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章 党支部委员会成员的职责
第十五条 党支部书记的职责:主持支部日常工作。主持支委会和党员大会,负责制定支部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向党员大会和上级党委报告支部工作;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定、指示;经常了解、关心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及时向上级党委反映,与行政领导及时沟通;参与本部门重要工作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方面问题的决策。
第十六条 组织委员的职责:协助书记负责组织建设方面的工作。了解掌握支部的组织工作情况,提出加强组织建设的意见,并按支部决议组织实施;加强对党员管理,抓好组织生活,做好党费收缴工作;负责组织发展工作,做好发展党员中的具体事务工作;负责联系所在部门青年工作;负责《党支部工作手册》的填写和保存。
第十七条 宣传委员的职责:协助书记负责宣传思想方面的工作。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提出加强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并按党支部决议组织实施;负责支部学习计划的拟定和实施,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负责党员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工作;负责支部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
第十八条 纪检委员的职责:协助书记负责纪检方面的工作,在支委会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党员进行党内法规、党风党纪教育,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监督本部门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定、指示的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本部门财经纪律执行情况;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受理党员的申诉和控告;了解并向党支部、上级纪委反映本部门党员遵纪守法情况;对受处分的党员进行经常性考察教育,帮助其改正错误。
第十九条 不设支委会的党支部,支部书记、副书记的职责可按照本章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确定。
第五章 党支部工作基本制度
第二十条 集体领导制度
支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支部书记要发扬民主,善于集中委员的意见,带头执行集体做出的决定,不得擅自决定重要问题。支委会成员要尊重和支持书记工作,按照各自的分工,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完成所分担的任务。
第二十一条 理论学习制度
党支部要定期组织党员学习。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思想觉悟和政治理论水平,增强党性修养;及时传达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和文件,结合支部实际,讨论贯彻执行的计划和措施。
党支部成立学习小组,支部书记担任组长,负责审定学习计划,主持学习交流,宣传委员负责学习计划的落实。理论学习要紧密结合党员思想、工作实际,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形式,灵活多样,注重实效。
第二十二条 组织生活制度
每个党员、无论职务高低,都必须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党支部(党小组)活动利用下午或业余时间进行,每月至少一次,主要是传达学习党的文件和党的基本知识,组织理论学习、讨论党内各项工作,开展党内各项活动。支委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主要是学习党的文件、讨论工作计划,总结支部工作,分析党员思想状况,研究党支部工作等。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年底召开支部组织生活会,所党委成员参加。全所统一组织的党课,每年至少一次。党员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要予以批评教育,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思想动态分析制度
支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思想动态分析会,及时了解掌握党员、群众的思想动态及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通过党员联系群众的形式,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活动,加强思想沟通,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党员每半年向党支部(或党小组)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下列情况下,党支部必须有专人靠上做耐心的思想工作:人员调整、岗位交流、职务变动时;对上级的工作安排持不同意见时;部门内部出现不团结苗头时;员工思想情绪低落或患病时;员工家庭发生矛盾或有重大变故时;员工对单位、部门有不良反映时;员工遇到其他会影响工作、学习、生活的情况时。
第二十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党支部书记为本支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支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每年向上级党委、党员大会书面报告本支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支委会成员要发挥表率作用,清正廉洁、艰苦奋斗,全心全意为党员和职工群众服务。党员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禁假公济私、化公为私;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严禁挥霍公款、铺张浪费;要襟怀坦白、奉公守法,严禁以权谋私、违法乱纪。支部组织生活会,要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规定,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述职的同时述廉。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凡是违反党纪的行为,都要予以组织处理。
第二十五条 组织发展制度
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后,党支部应在一个月内与其谈话,了解其入党动机和对党的认识。对申请人要加强培养,关心其现实表现,符合条件的按程序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对入党积极分子要确定一至两名培养联系人,制定具体的培养计划,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介绍人。发展对象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考察,参加培训后方可按程序吸收入党。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转正问题。
第二十六条 党内监督制度
党支部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能否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能否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能否按时参加党支部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能否贯彻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科学决策;能否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能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能否执行党和国家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能否坚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做到廉洁自律,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按制度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能否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党内监督的主要形式:党组织的监督,即党的上下级组织之间互相监督和党组织对党员的监督;党员之间的互相监督,即党员之间、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党员与党员领导干部之间的互相监督;党的专门机关的监督,包括所纪委、党支部纪检委员的专门监督。
党内监督的主要方法:定期检查党员参加党内组织生活情况;督促支部按时召开组织生活会;建立健全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委报告工作制度和戒勉谈话制度;做好党员来信来访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党务公开制度
支部党务公开的内容包括:党建工作年度计划及完成情况;贯彻执行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指示、决议的情况;组织生活会征求群众意见和整改落实情况;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执行情况;发展党员情况,包括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养情况,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情况;党费收缴情况;党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情况;党内先进评比推荐情况;违规违纪党员处理情况;部门重大决策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的决定情况,党组织和本支部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内容。
党务公开可以通过党的会议、文件、公告栏、网站等形式进行。涉及党内秘密、个人隐私、办理过程中的事项不属于公开范围。
第二十八条 党员政治生日谈心制度
党支部要将党员按入党日期排序,依次为党员过政治生日。政治生日谈心一般在党员入党周年纪念日一周内进行。所党委成员谈心由党委主要负责人负责,党支部书记谈心由所党委委员负责,支委会成员谈心由党支部书记负责,其他党员谈心由党支部书记和委员负责。
谈心内容:围绕党员的学习、思想、工作及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等方面进行;党员如实向党组织汇报一年来的学习、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情况;谈话人代表党组织对党员一年来的成绩予以肯定,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要求,指明今后努力的方向。
党组织在与党员谈心时,既要加强思想教育严格按党员标准教育和要求党员,又要尊重、关心和爱护党员,满腔热忱地帮助党员解决实际问题。
第二十九条 党费收缴制度
党员必须按月交纳党费(工资发放后五个工作日内),一般不能由他人转交。如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者,按自行脱党处理。年终公布党费收缴、上交情况。
第三十条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党员长期外出,应转移临时组织关系并按时交纳党费,每半年向党支部书面汇报一次工作、学习和思想情况。在所内长期稳定工作的劳动合同制、派遣制党员,要转入正式组织关系,纳入支部统一管理。
第三十一条 请示汇报制度
党支部在自己职责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重大问题须及时请示上级党委。党支部每半年向上级党委汇报一次工作,紧急事项随时汇报。
第三十二条 党支部活动记录制度
《党支部工作手册》是党支部工作的综合记录和反映,是对党支部工作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支部要指定专人保管、填写手册,各项活动做到有计划、有记录。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离休支部执行《山东省离退休党支部工作条例》。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与上级党组织的规定不符合的,以上级党组织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规范解释权归所党委。